慈善事業是促進社會和諧、助力共同富裕的社會事業。這次修訂慈善法的背景,是國家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起點上,步入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走向共同富裕的新征途,在這一曆史進程中需要更好地發展慈善事業,充分發揮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因此,修法的目的應當與2016年制定慈善法是一緻的,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慈善事業得到健康發展,讓做好事、做善事的人得到更多支持,同時讓慈善事業真正運行在法治的軌道上。應當說,自2016年慈善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慈善事業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總體滞後的局面并未改變,而法律規制還不完善、政策支持力度還不夠、慈善業界和參與慈善活動者預期不清晰且不穩定是其重要原因。
這次對慈善法進行修正即是對上述不足的彌補。在2022年慈善法修正草案的起草過程中,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就廣泛聽取并吸收了各界各方的意見建議,形成了有質量的一審稿,這次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提供常委會審議的二審稿又進一步吸收了一些有益的意見建議。現行草案回應了社會公衆的關切,發出了較為明确的信号,其貢獻有五。
一是新增應急慈善專章,對重大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發生時的慈善應急做出了相應的規範。針對以往一遇重大災難激發社會捐獻熱潮卻因協調不力等出現不少亂象的問題,這次草案明确要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協調機制,明确專門機構、人員,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鼓勵慈善組織、慈善行業組織建立應急機制,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等在政府協調引導下依法開展或者參與慈善活動;要求及時撥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按要求公開接收、分配、使用情況;允許應急公開募捐方案在事後備案;要求基層政府、基層組織為應急慈善款物分配送達等提供便利、幫助。這些較為細緻的規定,彌補了現行法律規制的缺失,為有效治理重大災難事件中的慈善應急失靈現象提供了基本依據,有利于避免以往大災大難中慈善應急的失措行為和有違慈善本意的現象發生,使慈善真正成為應對大災大難的有力且有效的民間力量,并确保這種來自社會各界的愛心善意不會受到傷害。
二是将發展社區慈善從現行法律中的附則提到了法律正文,并作為促進措施進行規制。這是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之路的具體體現,有着特殊的意義。因為社區慈善傳承的是千百年來鄰裡互助、親友相濟的優良傳統,特别符合中華文化背景下由近及遠、由親及疏的行善邏輯,并且社區慈善立足社區、動員社區、服務社區,具有熟人社會、信息對稱的先天優勢,是應當厚植的中國特色慈善事業根基。這次修法為社區慈善正名,預計有關部門會以修法為契機和依據,出台相應的政策性文件,為推動社區慈善大發展提供可操作的政策依據,進而為整個慈善事業大發展奠定牢靠的根基。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對慈善信托的規制與支持。草案充實了慈善信托的内容,進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屬性及相關主體的确認,規範了慈善信托的運作,強化了對慈善信托的優惠扶持,并為有關部門進一步采取有效的政策促進措施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據。我們在2014年起草慈善法草案時就将慈善信托單獨列章規制,就是因為慈善信托可以成就并傳承積善持家,符合自古以來中國人以家庭或家族為單位的慈善積德傳統。但自2016年立法以來,慈善信托的發展很不理想,先富者到境外或準備到境外設立家族慈善信托,不僅不利于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而且導緻不利于經濟發展的家族财富外流的現象。因此,這次修法明确了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則,同時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标準,從而進一步發出了支持慈善信托發展的信号。可以預期在慈善法修訂後,伴随相關政策的完善,我國慈善信托将會成為有需要的家庭行善傳承的基本方式,它将與社區慈善一樣構成中國特色慈善事業的又一重要的發展方向。
四是首次将個人求助行為與網絡平台納入慈善法規範,并授權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這是對現實情形的尊重,也是對中國人基于恻隐之心救急難、幫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為的立法認可,填補了立法空白。在我國,個人求助是屬于私人領域的個人自主權益,但通過網絡平台求助則具有了公共性,現實中類似于水滴籌、輕松籌等平台開通的個人大病求助通道每年籌集的善款逾百億元,幫助的困難患者以百萬計,但過去一直不被認為是慈善活動,法律留下了空白,也無相關政策指導,實踐中不時被個别欺詐案例而導緻整個個人求助的網絡平台救助行為受到影響。這次修正草案明确個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導緻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應當承擔信息查驗義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無疑有利于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民間行善行為規範發展。
五是其他方面的進步。如進一步完善了公開募捐制度,規定慈善組織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募捐的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将所有諾而不捐的行為納入制裁範圍,有利于避免空口諾捐或者不考慮未來風險而信口諾捐的現象,維護慈善捐贈的嚴肅性和慈善活動的公信力。明确了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規定民政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建立了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記錄制度。強化了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法律責任。
綜上,這次慈善法不是大修,也不是小修,而是一次根據時代發展需要做出的适中修訂,其進步意義是明顯的。
然而,現行草案還存在着如下四個不足。一是對個人捐贈的稅收激勵沒有體現。多數國家慈善事業激勵的主要對象都是個人捐贈,我國過去對企業與個人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是對個人的優惠顯著地重于企業,但現在這種格局被扭轉了。建議在這次慈善法修正案中對個人捐贈采取類似企業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的表述,也允許結轉二或三年,以此發出正确的信号。二是社會褒獎機制仍未得到強化。目前慈善法中隻規定國家建立表彰制度,且實行縣級以上政府獎勵,這實際上排斥了鄉鎮街道與基層社區,以及其他部門、人民團體、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等的獎勵機制。因此,建議增加相應的條款,将縣級政府以上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同時明确人民團體、群團組織與社會組織可以設立慈善獎勵或激勵機制。三是對慈善組織缺乏分類管理的規制。如有關管理費用計提、員工薪酬、基金投資等的規定中,就沒有考慮到籌資性質的基金會與提供社會服務的服務型慈善組織的巨大差異性,對慈善組織應當具有的自主權限缺乏相應的法律保護,以至于慈善組織的負責人任期、章程制定及任職年齡均要受到行政部門的嚴格管制,這不利于慈善事業的發展。建議增加保障慈善組織自主權限的條款規定,行政部門不能通過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加以剝奪。四是應急慈善中要求5日公布相關信息不符合慈善組織的實踐。根據調查發現,盡管重大災難事件發生後,社會各界捐贈如井噴現象,但真正用于應急的隻是其中的一部分,相當一部分是災難後的重建,有的要延續幾年,如果都要求5日一公布,不僅沒有必要,而且必定導緻公衆質疑。因此,在應急慈善中,建議不必如此苛求信息公開,而是加強應急協調并将災難後的重建納入平常監管即可。
總之,這次修訂慈善法是公衆關注的,希望通過這次審議能夠進一步聽取有益的意見建議,将這部法律修訂得更好一些,以此真正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