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7〕31号
6774澳门永利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細則
為營造求實、嚴謹的優良學風和考風,規範考試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6774澳门永利本科教學工作基本規範》和《6774澳门永利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考試目的與基本要求
第一條 考試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考試的目的在于指導和督促學生根據教學大綱要求系統地複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客觀地檢查與評價學生對教學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應用與創新能力。
第二條 考試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内容。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都要進行學期考試或考查。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教學環節也要進行相應的考核。
第三條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和其他教學環節的考核,并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四條 課程和其他教學環節的考核中,均應對本科生進行學術道德教育和學術規範訓練。
第五條 考試方式為考試目的服務。考試方式分為閉卷或開卷、筆試或口試、上機機考、實驗操作考核等,或上述多種方式并用。各門課程的考試方式,由開課院(系)根據該課程的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确定,并在課程教學大綱中予以注明。
第二章 考試命題與出卷
第六條 考試命題應充分體現考試目的。
1.命題應能覆蓋課程教學大綱的主要内容,重點考核學生對基礎知識、基礎理論的掌握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注重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引導。
2.試題難度和份量應适中。
3.試題的表述要嚴謹明确,避免引起多義、歧義或誤解。同一份試題中不應當出現有重複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動直接選用近三年已在同類考試中用過的試題。
4.開卷考試的試題,其解題過程及答案不應含有可從教材或其它允許攜帶的資料上直接抄錄的内容。
5.課程考試的客觀題命題,應附有參考答案與評分标準,參考答案中應包含各種可能的答案。
第七條 凡是多個課堂且有多位教師授課的同一課程,均應實行統一命題,成立命題小組,負責命題工作,并實行統一閱卷。
第八條 考試命題應同時準備内容、份量和難易程度相當的A、B兩套試題,一套用于課程結束性考試(即學生的正常考試),一套用于下一學期初安排的補考和緩考。
第九條 各門課程考試命題完成後,開課院(系)教學負責人或課程組負責人應根據命題要求審查簽字,并随機抽選A、B兩套試題之一作為課程結束性考試試題。未經審查簽字的試卷不得付印。付印時,應根據應考學生人數印制足夠的試卷。試題付印後,命題人員應認真校對,發現錯誤或印刷模糊不清時必須在考前予以更正。試卷的印刷和保管應嚴格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條 理論課考試的試卷卷面上要注明“開卷”或“閉卷”字樣,應設有專業、班級、姓名、學号、分數欄等内容。試卷卷面應留有充分的答題空白位置。根據學科和課程的不同要求,在主觀題較多時可采用試題、答題紙分開的辦法進行考試答題。
第十一條 學校依據《6774澳门永利本科生考試命題與審查工作評估表》(見附件1)随機進行試卷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三章 考試安排
第十二條 公共課程考試由教務處和開課院(系)安排,專業課程考試由學生所在院(系)安排。
所有課程的考試時間應在排課時确定并注明在課表上。每學期的課程結束性考試,原則上第12周以前(含第12周)結束的課程在課程結束後1至2周内安排;第13周後(含第13周)結束的課程集中在考試周安排。
第十三條 理論課考試時間一般為150分鐘(綜合英語和大學物理實驗為120分鐘)。特殊情況下,由主考教師決定适當縮短或延長考試時間(縮短或延長的時間最多為30分鐘)。
第四章 考場管理與紀律
第十四條 全校各類考試中,考場管理和考場紀律要求均相同。
第十五條 除主考教師外,所有考試考場須安排專人負責監考。監考人員由學生所在院(系)安排,監考人員應為本校教職工,必要時,具有“三助”崗位經曆的研究生可承擔監考工作。考試前一周各院(系)教務部門負責向本院(系)派出的監考人員發出書面監考通知,明确監考任務和職責(監考人員職責見附件2)。
第十六條 學生所在院(系)應在考試前在學生中進行動員:申明複習和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重申學術規範,通過考試紀律、學術規範的學習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态度對待考試,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德和作風。
第十七條 考場學生座位編排依據隔位就座的原則,階梯教室前後還應間隔一排空位。條件允許時,應盡可能拉開學生前後左右的距離。學生座位由監考人員按參加本考場考試學生的學号随機安排,并書寫于黑闆上或以紙質安排表張貼于考場,以便學生對号就座。
第十八條 學生持《學生證》按時進入考場,按監考人員編排好的座位就坐,考試中途不得擅自挪動座位。《學生證》放在桌面的右角上。凡遺失《學生證》者須由所在院(系)開具證明,并注明學号,否則不得參加考試。考場巡視(評估)人員對考場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學生遲到三十分鐘及以上者,不得參加考試,該課程作曠考論處。原則上,學生在考試期間不得離開考場,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暫時離開考場的,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人員陪同。
第二十條 考試時,學生必須關閉一切通信工具并放入指定位置。
閉卷考試時,學生應于發試卷前将書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座位上除考試必需的文具、計算器等用品外,不得攜帶其他物品(含自備草稿紙)。考試開始前,學生應主動檢查課桌、抽屜及考位周圍,若發現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或字迹,應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
第二十一條 學生拿到試卷答題時,若試題字迹不清,可舉手向主、監考人員詢問。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内獨立完成考試(答卷),考試中不得左顧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計算器),不得相互讨論問題、借閱資料,違者按考試作弊處理。
在考試結束鈴響時,學生應立即停止答卷。經監考人員再三催促仍不交卷者,監考人員可聲明不再收卷,該生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監考人員應在學生離場前清點試卷,發現試卷缺失時,監考人員應當場告知缺失試卷者“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在監考人員允許後,學生方可離開考場。
第二十三條 凡有考試作弊行為的,該課程成績計為無效并按《6774澳门永利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章 主、監考人員職責
第二十四條 主考教師必須按考試安排表要求的時間、地點至少提前10分鐘到達考場,将試卷分發給監考人員。
第二十五條 監考人員必須提前20分鐘進入考場,關閉手機,布置考場(考場布置闆書内容見附件3);按照學生學号随機安排學生座位,認真核對學生、學生證和試卷姓名。開考前,監考人員組織學生在《6774澳门永利本科生考試學生登記表》上登記,重修學生還應核對其重修單,如有不符應立即查實;督促學生将一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開考前3分鐘,監考人員依次發放考試試卷和草稿紙。
第二十六條 在考試進行期間,主考教師應認真巡視自己所負責的考場,監考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維持考場秩序、執行考場紀律,走動巡視,認真觀察學生答題情況,防止學生作弊行為。主、監考人員均不得擅離崗位,不得看書看報、聊天、接聽手機、擅離職守、給學生暗示答案等。
第二十七條 主、監考人員發現學生有違紀或作弊迹象,應立即口頭警告予以糾正;發現學生有作弊行為,應當場認定,立即中止該學生的考試,沒收試卷并收好作弊物證。主考教師在作弊試卷上注明“考場作弊”字樣,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并注明“作弊”。考試結束後,由監考人員寫出學生的作弊經過,連同學生的作弊材料,一并交學生所在院(系),院(系)填報《6774澳门永利本科生考試違紀情況登記表》,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
第二十八條 考試結束時,試卷、答題紙和考生登記表由監考人員負責收齊,并由主考教師當場核收。
第二十九條 在考試時間内,學生所在的院(系)除教務員、學生輔導員或班主任外,還應至少安排一位負責人,協調督促本院(系)主、監考人員盡職盡責,處理突發事件。全校公共課統一考試時,開課院(系)分管領導及教務員必須提前20分鐘到達考場巡視,協助本院(系)主考教師工作,處理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 考試進行期間,所有課程考試考場均開啟視頻監控,教務處負責安排專人對各類考試考場進行巡視、随機抽查評估并對視頻進行抽查。評估内容見《6774澳门永利本科生考試考場管理評估表》(附件4)。
教師和相關人員在考試命題、考試安排、考場管理、試卷評閱與成績管理工作中出現違反本細則、造成不良後果的情況,按《6774澳门永利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規定》處理。
第六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課程綜合成績由平時成績和結束性考試成績折算而成。平時成績包括教學安排中可能包含的所有環節考核,如教學過程中的測試、課堂讨論、作業、實驗記錄和實驗報告、論文、出勤等。
平時成績所占綜合成績的比例,由院(系)教學指導委員會或課程組根據所屬學科、所開課程的性質确定。任課教師應在教學過程中向學生說明考試方式、成績構成及作業的提交方式,并在HUB系統中準确設置。
鼓勵院(系)和課程組積極開展課程形成性評價方法改革,探讨并制定平時成績評分方法和标準。任課教師應有詳細的平時成績記錄送所在院(系)教務科備案。
教師必須嚴格按照評分标準評閱試卷,并按課程組确定的比例評定學生課程綜合成績,不得自行提高或壓低學生成績。
教師發現學生考試答卷雷同現象,應移交教師所在院(系)上報教務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缺交作業或未做實驗而不能參加考試學生的處理,按照《6774澳门永利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執行。登記成績時,注明“缺平時成績未考”字樣,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教師發現學生抄襲作業現象,應扣減該課程的平時成績。
第三十三條 學生完成作業、論文、報告及其他作品,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不得有編造數據資料、抄襲剽竊他人作品、提供虛假論文發表證明等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學生在論文或作品中借鑒或引用他人觀點、材料和數據的,必須注明來源。
第三十四條 學生的成績登錄由任課教師按學校統一的格式和規定辦理。任課教師原則上應于考試後7個工作日内完成試卷評閱,10個工作日内完成包括平時成績在内的課程綜合成績登錄工作,并将具有任課教師簽名的綜合成績文檔報送教師所在院(系)備案。
第三十五條 評卷完畢後,任課教師應對授課班級的考試成績進行分析,形成試卷分析報告,并對命題質量做出評價。開課院(系)應統一保管試卷備查,紙質的試卷至少保管到該專業班自然畢業時間之後四年,倡導院(系)将試卷電子化永久保存。紙質成績單、試題A、B卷及參考答案、試卷分析、平時成績記錄單、學生登記表等材料由各院(系)負責存檔。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可以自行上網查閱課程成績。學生對某門課程的成績有疑問要求查卷時,按照《6774澳门永利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辦理。
第七章 補考
第三十七條 課程補考是指每學期開學初,對學生上一學期不及格課程再次安排的考試環節。
第三十八條 在校學生每門正常修讀課程參加補考次數不超過一次。經補考後仍未獲得學分者,可參加下年級同一課程的重修和考試。學生在正常考試時曠考或作弊則不得參加補考,必須重修該課程。
第三十九條 符合補考條件的學生應于開學第一周在網上申請補考并到所在院(系)教務科進行補考确認。學生所在院(系)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末,将補考學生名單及課程彙總表報教務處,以便進行補考考場安排。未進行補考注冊的學生不得參加補考考試。
第四十條 補考綜合成績中的平時成績,采用上一學期該生已經被記錄的平時成績,補考綜合成績及格者,以合格等級(60分)記入成績單。
第八章 緩考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應提前在網上向所在院(系)提出緩考申請;因突患疾病或遇突發事故無法提前辦理的,應立即向所在院(系)教務科和任課教師口頭說明情況,并在考試結束後3天内補辦緩考申請手續。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一個學期内同時申請緩考2門(含)課程以下的,由院(系)審批;同時申請緩考3門(含)課程以上的,需報教務處審批。審批通過後,相應課程的成績标注為“緩考”。未經批準又不參加考試者作曠考處理,成績登記時以“曠考”記。
第四十三條 緩考考試時間一般與補考時間一緻。按規定辦理了緩考手續者,再次通過所在院(系)教務科注冊可參加緩考考試,成績按照原有課程成績評定标準如實記載并注明緩考。
第九章 重修
第四十四條 課程重修是指學生按照專業培養計劃修讀的課程在考試不及格且不滿足補考條件,或參加補考仍未獲得學分,以及未參加考試而未獲得學分的情況下,通過辦理課程注冊重新學習該門課程,以獲得課程學分。
第四十五條 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不及格課程的重修次數不限;必修課程不及格,學生應當重修;選修課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選擇其他課程學習。
第四十六條 學生重修某課程時,應查閱課表并申請重修注冊後方可重修。學生所在院(系)教務科在規定的時間内,将已注冊重修學生按照其選擇的修課時間,分配到相應的課程班級。學生憑重修單即可到所安排的課堂上課。
第四十七條 重修課程學習要求與正常課程學習要求相同。重修課程成績由重修時的平時成績(由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和重修考試成績兩部分綜合評定,其比例按照本課程常規教學要求執行。注冊重修後,學生應及時到所分配的課堂報到,聽課、完成作業、實驗等,并參加該課程安排相應考場的考試。當重修課程與正常修讀課程上課時間發生沖突時,學生可以選擇聽課的課堂,但必須完成重修課程的作業、實驗等教學環節。
第四十八條 課程考試時,主考教師根據正常考試名單和重修注冊名單上的人數準備試卷,學生憑重修單及學生證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四十九條 因學校專業培養計劃的變動而無法參加同一課程的重修時,學生該課程重修的替代課程由所在院(系)決定,并報教務處審批。
第五十條 學生重修課程考試時間與正常主修課程考試時間發生沖突時,學生應參加正常主修課程考試;因考試沖突而未能參加重修課程考試,按緩考情況辦理,可參加緩考考試。
第五十一條 重修學生的課程考試成績由其重修課堂的任課(主考)教師負責上網錄入。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其他環節(如實踐性環節)的考核,參照上述原則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适用于6774澳门永利在籍普通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民考漢學生、高水平藝術團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國際學生及港澳台學生等其它類别學生考試管理工作原則上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6774澳门永利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細則》(校教〔2009〕93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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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4澳门永利本科生考試命題與審查工作評估表
2.6774澳门永利本科生考試監考人員職責
3.6774澳门永利本科生考試考場布置闆書内容
4.6774澳门永利本科生考試考場管理評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