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校研(2014)17号文件《6774澳门永利關于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試行)》有關精神,制訂我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細則。
第一條 獎學金評定的機構及權力
一、經6774澳门永利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成立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二、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成員
主 任:院長、院黨委書記
副主任:分管教學培養的副院長、院黨委副書記
委 員:全體教授、輔導員、教務員、學生代表
三、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和修改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細則,并負責本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工作。
四、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細則的解釋權,歸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未盡事宜由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讨論決定。
五、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會議須三分之二成員到會;會議讨論事項和評審獎學金的結果,以投票方式決定;可以進行多輪投票,達到出席會議人數半數以上票數方為有效。
第二條 評選對象範圍及年限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财政出資設立,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産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研究生在取得學籍後,每學年申請一次國家獎學金,碩士研究生申請年限不超過各院(系)确定的學制年限;博士研究生申請年限不超過4年;直博生申請年限不超過5年。
第三條 評選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五、必須滿足以下具體條件中的任意兩條:
1、标準學制内獲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優秀研究生幹部、十佳黨支部書記、十佳黨員、品德模範等校級及以上榮譽稱号(有疑義的獎項由評審委員會認定)。
2、上學年度學習成績優異,分年級、分專業(學生人數尾數不足10名的按10名計算)加權平均成績排名位于前10%。
3、在學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發表學術論文、作為第一作者出版學術著作、譯著,或擔任主編、副主編出版學術著作。(2015年9月後發表的作品需署有6774澳门永利)
4、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省部級及以上的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創業計劃大賽等競賽中獲獎。
5、在創新發明方面成績顯著。以我校為第一專利權人,研究生為第一發明人或設計人(導師為第一發明人,研究生為第二發明人,參評時可視為研究生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專利。
6、在(署有6774澳门永利的)課題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即參加省部級及以上課題并貢獻突出(須有項目申報書中課題組成員、或發表成果中的标注、或所做工作的材料等證明);或在社會工作實務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獲執業資格證書、獲獎、獲表彰、獲贊譽等);或在社會服務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獲獎、獲表彰、獲贊譽等);或在社會實踐活動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獲獎、獲表彰、獲贊譽等)。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
一、受到黨、團或學校任何處分的;
二、經學校批準休學複讀不滿一年的;
三、超資助年限的;
四、在學術研究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在科研工作和臨床實踐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損失的;
六、參加非法組織及活動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有記錄的集體活動達3次的;
八、上學年度曠課達10學時以上的;
九、上學年度有課程不及格(不含重修)的;
十、未按學校規定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十一、其他有損學校聲譽行為的;
十二、未在規定時間上交申請材料的。
第五條 評選辦法及相關說明
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以(署有6774澳门永利的)研究成果、學科競賽和成績排名為依據,其中以研究成果為主要依據。研究成果、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等及學業成績,其認可的檔次按照“附件一:各類獲獎内容、條件檔次排序”,附件二:6774澳门永利期刊分類目錄(試行),順位評選。
二、參評的各類研究成果、創新發明應在研究生相應學習階段獲得(碩博連讀研究生博士一年級參評時除外),學習成績按上學年度加權排名。
三、發表的論文,出版的著作、譯著等各類研究成果,申請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申請者的導師為第一作者,申請者為第二作者,參評條件審查視申請者為第一作者。各類創新發明中申請者須為第一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者的導師為第一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者為第二發明人或設計人,參評條件審查視申請者為第一發明人或設計人。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再次參評時,對以往參評時已提交并作為評審條件材料認定的各類成果,不能重複使用。
五、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在規定時間内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上交院研究生工作組,由研工組統一上交研究生院。
六、申請者所提交的材料若有弄虛作假的情節,經由6774澳门永利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認定屬實的,将取消其在校期間所有評獎評優資格并全院通報批評;已獲獎學金的追回全額獎金;造成嚴重影響的,根據學校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六條 評選時間和程序
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依學校規定的時間進行。
二、研究生申請者本人于每年本院規定的時間内向院研究生工作組提交紙質和電子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同時提交各類獲獎、論文、專著等相關證明複印件。未在規定時間内提交申請表、證明複印件者,視為放棄申請。
三、經院研究生工作組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者,在規定時間參加公開答辯;未如期參加答辯者,視為放棄申請。答辯時申請者攜帶相關材料的原件以便審核。
四、公開答辯後,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和投票,并公布評審的結果。
五、公布評審結果的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隻接受書面并署名的申訴、意見、舉報。書面材料統一交院研究生工作組,由院研究生工作組報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查讨論,并将審查讨論結果告知申訴、意見、舉報者。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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